健康住宅标准
发布者:清松设计 点击次数:38605 时间::2010-04-07
1.人居环境的健康性
首先从住区环境来看,建设用地应远离污染源,避免和有效控制水污染、大气污染、噪声、电磁辐射、土壤氡浓度超标等。从居住空间看,“健康住宅”必须有起居室、主卧室、次卧室、厨房、餐厅、卫生间、储藏室等,起居室的最低面积标准不低于14平方米。主卧室的最低面积标准不低于12平方米。主要居住空间应避免相互干扰、有充足的阳光和良好的视野。健康社区应远离噪声源,不可避免时应采取有效防噪措施,如建隔声屏或种植树木林带,采用通风窗、隔声墙等。住区室外光环境包括道路、广场、绿地、标志、建筑小品等的照明,其光线不得射入住宅室内,住宅楼的景观立面不允许设霓虹灯广告,防止住宅附近的玻璃幕墙和白色墙面反射光入室。水环境上,住区饮水系统实施分质供水,包括生活引用水和直饮水。
2.自然环境的亲和性
住区应合理利用自然条件,保持住区对大自然的亲和性,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、融洽的生态原则。住区的结构应充分重视对阳光、空气、水及自然风的利用。健康住宅的绿色系统,应具备以下功能,绿色生态具备防晒、防尘、降温、调节气候、提高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等生态功能;绿地中有一定规模的户外活动空间,景观文化通过园林空、植物配置、小品雕塑等提高视觉享受。同时,健康住区的绿化覆盖率≥60% ,人均公共绿地面积≥2平方米/人,对于植物的丰富度,在重庆等长江流域地区木本植物不得少于50种。住宅设计应有利于人与自然的高度接触,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发展阳台绿化、屋顶绿化等。住区景观水应为流动水、循环使用,无水质恶化现象。景观水的设置应尽可能亲近居民,创造各种亲水空间,但要注意亲水空间的安全性。
3.居住环境的保护
视觉环境上:住区的开发要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,住区内不设大型广告、标语等。排水系统应实行雨、污分流,设有完善的污水收集、处理和排放设施,多层住宅不设垃圾道,生活垃圾必须分类,分类率应达到70%以上。垃圾房的设置应符合:隐蔽、全密闭,有风道或排风设施、冲洗和排水设施。住区道路、广场及楼道等公共区域应保持整洁等等。
4.健康环境的保障
强调完善社区医疗保健体系,建设健康设施;完善社区医疗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,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相应的服务设施和家政服务体系。住区内设置的康体设施必须要有大众体育健身活动场地、包括露天场地和风雨场地,按每千人200―――300平方米计算,设施应满足不同年龄、性别的要求,注重老人、儿童为主体的健身主题,儿童活动场地按每人0.5-1平方米计算。健康社区应建立住区医疗保健设施,医务和保健人员的配备应不低于住户人口2000:1,老人活动与服务支援设施的配套建筑规模应以每千居民50-100平方米计算,500户以上的住区应设老年之家一处,健康社区要引导住区健康行为,规范住区健身活动,提高住区生活品质。
5.物业的健康服务
公共绿地,要1次/天清理,硬化地面,1天清扫2次,主次干道1天清扫2次。多层楼内的通道、楼梯1天要拖扫1次,高层消防通道一周拖擦1次、公共活动场所一天清扫2次。室内报箱、消防栓、过道门、扶手等公共设施1次/2天全面擦拭。公共卫生间2小时全面清扫1次。电梯内一天全面清洁2次。合理布设垃圾桶、果皮箱,垃圾袋装化,并进行了垃圾分类收集。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了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。垃圾每日收集2次,做到日产日清,无垃圾桶、果皮箱满溢现象。设垃圾中转站的,每日进行冲洗,冲洗后无异味,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,有效控制蝇、蚊等害虫孽生。垃圾桶、果皮箱每日清理,定期清洗,保持洁净。区内公共雨水、污水管道 一年全面疏通1次,雨、污水井1次/月检查(并视检查情况进行及时清掏),化粪池1次/月检查2次/年清掏。二次供水水箱按国家、地方有关规定定期清洗、消毒、加药,水质符合卫生要求,水箱加盖上锁,水箱口、泻水管口安装防虫纱网,高层水箱装有紫外线消毒灯。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、家畜,宠物受到严格控制。
企业建立了消杀工作管理制度,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消杀工作,有效控制鼠、蝇、蟑、蚊等害虫孽生,定期对各类病虫害进行预防控制,适时投放消杀药物。物业公司定期开展了健康、卫生、科普宣传教育活动,倡导业主注意个人卫生、引导业主适当锻炼身体,定期宣传卫生防疫知识和生理健康知识。
住宅楼内的公共照明(走廊、楼梯等)设备完好率98%以上,照度能满足人们行动要求。楼外夜间照明能满足人行、车行安全要求。无光“污染”现象。
6.室内空气污染标准
砂、石、砖、水泥、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等,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小于1,石材、建筑卫生陶瓷、石膏板、吊顶材料等,在进行分类时,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也应在1和1.3以内。室内人造木版及饰面人造木版,必须测定其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;室内用水性涂料,应测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的含量,其限量有机化合物不大于200、游离甲醛不大于0.1;室内用水性阻燃剂、防水剂、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,应测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的含量,其限量有机化合物并不大于200、游离甲醛的含量不大于0.5。